省派出机构口岸驻石家庄办事处-2 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石家庄-2 -。省派出机构口岸驻石家庄办事处-2 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石家庄-2 -,重庆航空 口岸管理办法(97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航空 口岸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合,并保证口岸。
1、石家庄 航空 口岸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2口岸的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服务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公室)主管石家庄-2口岸工作。省派出机构口岸驻石家庄办事处-2 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石家庄-2 -。第三条在石家庄-2 口岸建立省口岸厅、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及时研究解决。
2、石家庄 航空 口岸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2口岸的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服务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公室)主管石家庄-2口岸工作。省派出机构口岸驻石家庄办事处-2 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石家庄-2 -。第三条在石家庄-2 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厅、边防、海关、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口岸有关部门。
3、重庆 航空 口岸管理办法(97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2 口岸的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合作,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和航班的正常飞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 口岸联检区(联检厅、码头、停机坪、国际货运仓库)是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车辆、货物、邮件、行李进行联合检查监管的场所。第三条重庆口岸管理处(以下简称“重庆口岸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
第四条机场、海关、商检、边检、卫生检验、动植物检验、公安、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车辆、货物、邮件、行李的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机场应当在联检现场为口岸联检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负责联检室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的管理和及时维护,并提供通讯保障(包括当地电话),第六条机场负责联检厅的治安工作和联检厅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公共安全。